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校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規範科研經費管理,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研管理和運行機制,提升我校科研水平,根據财政部和國家基金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财教〔2015〕15号)、财政部和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财教〔2016〕304号)、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措施》(蘇政發〔2018〕18号)、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産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若幹政策措施》(蘇政發〔2016〕107号)、《教育廳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實施細則》(蘇教科〔2018〕9号)等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述科研經費是指用于我校科研活動(包括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産品開發、成果推廣或轉讓、技術服務、科技咨詢等)的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經費。我校科研經費根據其來源,分為縱向科研經費、橫向科研經費和學校科研基金三類。
1.縱向科研經費是指以學校作為承擔單位或合作單位從市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類計劃項目所獲得的經費。
2.橫向科研經費是指我校從市級以下政府主管部門或政府主管部門之外的企事業單位取得的各種委托項目經費,包括通過聯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關、科技咨詢、技術服務等方式取得的經費。
3.學校科研基金:
(1)縱向科研項目的校配套經費;
(2)縱向自籌經費項目的校撥科研經費;
(3)校級基金立項項目的科研經費。
第三條 對以我校名義或我校教職工取得的各級各類科研經費的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和相關規定,全部納入學校财務統一管理,按照相關科研管理辦法、科研合同、委托協議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權限
第四條 學校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校長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承擔領導責任。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科研經費管理體制。
學校成立科研經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指導科研項目和科研經費的管理工作,規範科研行為。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科研的副校長為副組長,科研、财務、人事、國資、設備、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重大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專題研究決定。
第五條 學院、獨立設置的校級或以上研究機構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對本單位科研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承擔監管責任。各學院、研究機構根據學科特點和科研的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為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進度。學校将科研經費管理績效納入學院、研究機構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範圍。
第六條 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的合同管理、技術合同認定及稅費減免等,督促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通知書(任務書)、合同和項目預算開展科研工作,并配合财務、資産、設備、審計、監察等部門做好科研經費管理、審計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校财務管理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協助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書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财經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内使用科研經費。對已批複或簽訂合同(任務書)的項目提供到款通知、經費撥付、經費使用建議、預算執行進度通知、預算調整等管理、服務和審核工作,科研經費預算在财務處備案存檔。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政策咨詢、業務培訓、稅費申報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校審計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審計、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九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要熟悉并掌握有關财經法律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依法、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批複預算和合同(任務書)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學校相關部門和所在基層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在财務、科研管理部門的協助下,按科研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辦法,根據項目研究開發任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項目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 科研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是指同一項目不同來源渠道的經費預算,包括申請的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含非稅收入、企業及社會捐贈等)。
支出預算是指與科研相關的各類開支預算,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協作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以及其他支出。項目主管部門有明确規定的,按相關文件執行。
(二)直接費用各支出科目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編制上述科目預算隻需測算總額。項目主管部門有明确規定的,按相關文件執行。
(三)間接費用是指在組織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管理費與績效支出兩類。項目主管部門有明确規定的,按相關文件執行。
間接費用由學校統籌管理使用,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間接費用範圍内,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
(四)協作費用是指外單位協作承擔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須注明協作單位名稱和協作内容,不得用于合作單位研究經費。
(五)科研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預算如需調整,屬于學校預算調整權限内的一般預算調整事項,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學院及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由财務部門批準後執行。不屬于學校預算調整權限内的項目按項目主管部門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須根據項目要求編制項目決算。編制時要嚴格按照學校财務部門提供的科研項目明細賬,如實編報項目經費決算,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财務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按要求報送并存檔。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條 科研經費到達學校财務賬戶後,科研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相關部門批文、科研合同、學校相關部門文件統一辦理立項和入賬手續,确認科研經費收入。項目負責人須根據實際批準經費,制訂經費預算表,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交财務管理部門作為報銷依據。
第十五條 科研經費實行專項管理,原則上一個項目列一個科研經費賬号。縱向項目合同或任務書中有明确的子課題名稱、負責人及經費金額的,可以按照合同或任務書中的金額申請分賬管理。無明确子課題的縱向項目,不得進行分賬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要完善科研經費支出審核制度,嚴格票據審核,必要時應要求項目負責人提供明細單等有效證明,杜絕虛假票據;建立銀行卡支付制度,依據有關規定發放給個人的勞務性費用,要嚴格審核發放人員資格、标準,一律通過個人銀行卡發放;嚴格執行國家政府采購制度的規定,購買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支出,必須通過規定的采購方式、采購方法和采購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校科研人員應嚴格按照預算批複或合同(任務書)的支出範圍和标準使用經費,嚴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騙取科研經費;嚴禁編造虛假合同;嚴禁違規将科研經費轉撥、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嚴禁購買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設備、材料;嚴禁虛構經濟業務套取科研經費;嚴禁在科研經費中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嚴禁虛列、僞造名單,虛報冒領科研勞務性費用;嚴禁開支與項目研究活動無關的宴請、非科研用房物業管理費、娛樂場所消費、旅遊費用、福利費用、罰款、捐款、贊助及其他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費用;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十八條 橫向科研經費實行合同管理,按照科研合同約定的經費用途、範圍和開支标準,合理、規範使用。
第十九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項目下達部門的有關管理辦法,違反規定或經費預算所造成的後果由項目負責人承擔。對沒有經費管理辦法的縱向科研項目,其經費使用範圍包括:
(一)直接費用
1.設備費:是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購置或研制的專用儀器設備,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要合理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鼓勵共享、試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2.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材料費是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也包括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内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及計算分析等費用;燃料動力費是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專用的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3.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等;會議費是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讨、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4.勞務費/專家咨詢費:
(1)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學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與學校簽訂勞動合同的編制外人員、退休返聘人員等。
(2)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勞務支出嚴格執行銀行卡支付制度,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專家咨詢費的開支标準應當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縱向科研經費中的勞務費及專家咨詢費列支嚴格按上級批複的預算執行。
5.其他費用:是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上述費用科目之外的直接開支。縱向項目要在申請預算時明确列示,單獨核定;橫向項目可列支與項目相關的成果配套費用、業務費、培訓和學習費用、科研活動用車費用和項目稅款等。
(二)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由學校根據項目預算一次性提取,統籌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學校因承擔科研任務而産生的公共成本補償支出及項目組的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使用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提取的比例應當嚴格按照項目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預算批複執行。沒有規定的,間接費用具體比例如下:
1.縱向科研經費的間接費用根據相應經費管理辦法核定或合同約定的比例編制預算。
自然科學類項目間接費用具體比例上限為: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3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25%;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為20%。
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間接費用具體比例上限為:10萬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為40%;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為30%;超過50萬元的部分提取比例為20%。
2.橫向科研經費的間接費用按合同約定編制預算,經費到賬後,可申請實到經費的不超過40%預算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在項目執行過程中不得調整。間接費用包括以下二個部分:
1.科研項目管理費
科研項目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是指學校從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組織和支持學校科研活動、項目研究等而支出的費用,包括科研活動、項目管理、協調等業務費用開支。管理費是學校科研工作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
管理費提取比例如下:國家、部委、省有關項目經費管理辦法中有明确規定的,學校按規定執行;沒有明确規定的,學校對縱向科研經費和校科研基金(除校級基金立項項目的科研經費)按5%提取,統籌使用。
2.績效支出
績效支出和發放方式按照《徐州工程學院科研項目績效獎勵與配套經費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三)協作費用
1.科研協作費用的轉撥須按合同并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管理部門共同審批。申請轉撥經費的項目負責人應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管理部門提供該科研項目的批複、項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資料。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對外轉撥經費的監督管理。
2.轉撥經費時,按照合同約定的外撥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号等條款辦理。合作(外協)單位是公司、企業的,應提供收款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合作(外協)單位是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公益性組織的,應提供收款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資料。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不得層層轉撥、變相轉撥經費,不得借科研合作之名,将科研經費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為了支持國家和部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類研究基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學校對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類研究基地(中心)等科研平台的專項經費不提取間接費用。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科研經費購置固定資産的管理。除項目管理辦法或合同另有規定外,凡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産,均屬于學校的固定資産,納入學校資産統一管理,享受不交納資産占用費的優惠政策。橫向科研項目需要代購設施、設備的,應當在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确列出經費額度及設施、設備采購清單,經校内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審批後憑票列支。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科研項目在執行期間應按規定每年填報年度報告,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況下,經鑒定或驗收合格者,應六個月之内到科研管理、财務管理等部門辦理結題和結賬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家和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項目通過結題驗收後,結餘資金在二年内可用于項目成果發表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若二年後結餘資金仍有剩餘,如項目下達部門對結餘資金退回有明确要求的,按規定由原渠道退回;如項目下達部門沒有結餘資金退回要求的,項目結餘資金可用于課題組及相關人員新設校級科研項目的研究,該項目不再計入科研目标量化考核。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結餘資金按下達部門規定退回。
第二十四條 科研管理部門和财務管理部門每年年終清理一次科研項目結餘經費。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及課題組如在規定時間内未辦理結賬及結餘經費劃轉手續,結餘經費額度較小的全部轉入學校科研發展基金統一管理,額度較大的暫時停止其經費使用,直至辦理經費結轉手續為止。
第六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将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納入内部審計的重點範圍,建立和完善科研經費使用管理的審計制度。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及學校相關制度、科研項目任務書、合同、預算等對學校承擔的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經費的管理及使用情況、效益等進行審計和評價。具體辦法按照《科研經費審計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一)部門、校内項目承擔單位的監督職責
1.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對科研經費預算編制、項目經費分配方案、外撥經費審核、預算執行與調整、決算編制等進行監督。
2.校财務管理部門負責對科研經費使用支出全過程進行監督。
3.校資産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資産購置和管理進行監督。
4.校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對科研績效考核獎懲進行監督。
5.校審計部門負責各級各類科研項目經費的審計工作。
6.校内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所承擔的科研項目經費使用、信息公開等進行監督。
(二)建立監督保障機制
1.建立非涉密科研項目基本信息、經費使用、績效考核情況公開、公示制度。學校在校園網公開項目組人員構成、協作單位及人員組成、預算批複、預算調整、經費支出、外撥經費、資産購置等情況。在适當範圍内實行科研經費審計報告公開,整改情況公開,處理結果公開。
2.學校實行科研經費管理會商制度。校科研經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每學期召開會議,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中的問題進行溝通和協調。
3.建立科研經費使用風險定期評估和抽查制度。學校定期開展科研工作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科研、财務、資産、設備等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定期對科研經費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工作;依紀依規對科研經費使用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對于在科研經費使用中發生違法違紀問題的單位(部門)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工程學院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規定》(徐工院科發〔2017〕6号)同時廢止。本規定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校财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徐州工程學院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