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學生公寓的育人功能,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廳﹝2005﹞4号)、《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廳﹝2007﹞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公寓是住宿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休息的主要場所,是學校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為養成教育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健全學生公寓管理體制,建立由學工處牽頭,後勤、保衛等部門協助,各二級學院為主,組織部、宣傳部、院辦、團委等相關單位參與的學生公寓教育引導和管理服務工作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學生公寓内所有住宿學生,包括學校計劃内招生的全日制在籍學生、留學生、交換生等各類學生。本辦法所稱學生公寓是指由學校統一安排供學生住宿的樓宇。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條 凡符合住宿條件的學生,必須遵守學校及學生公寓的各項規章制度,尊重并服從公寓管理人員的管理,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學生公寓入住手續。 第六條 根據學校教學和管理的要求,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學院學生相對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則。住宿學生應按照指定的學生公寓樓、寝室、床位住宿。住宿調整須經學院批準、學工處審批,學工處将根據住宿床位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未經學工處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入住、調換或占用其他寝室、床位。 第七條 住宿學生應按時繳納住宿費、水電費等。住宿費用的收取标準按照有關文件執行,入住學生應在每學年初預交該學年住宿費後方可入住。 第八條 學工處每學年根據實際情況對學生宿舍進行調整。相關住宿學生應積極配合,服從學校統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調整工作。 第九條 公寓樓開關門及斷網熄燈時間 1.周日~周四 開門時間:6:00~22:00; 關門時間:22:00~次日6:00 2.周五~周六 開門時間:6:00~22:30;關門時間:22:30~次日6:00 3.學校實行“限時網絡服務、主動按時熄燈就寝”制度,執行時間為周日至周四:23:00~次日6:00(國家法定節假日及每學期考試周除外)。 第十條 當日關門後至零點前返回公寓樓的按遲歸行為處理;遲歸者進入宿舍樓應憑有效證件,接受宿管員的檢查及登記。 第十一條 當日零點後返回或次日開門前未返回公寓樓的行為且未辦理請假手續的視為“夜不歸宿”,夜間未在公寓樓本人所在的床位住宿的同樣視為“夜不歸宿”。 第十二條 夜不歸宿檢查的相關管理規定。 1.檢查人員需佩戴有效檢查證件,應主動向被檢查者說明委派檢查的部門。 2.被檢查者有權詢問檢查人員的身份,在明确身份後應積極主動配合檢查。 3.檢查時不在宿舍者,應在當晚持本人有效證件到宿管員處說明情況,否則作夜不歸宿處理。 4.如有特殊情況臨時請假者,需持蓋有學院公章和相關請假權限批準人簽字的假條在當天22:00前交所在樓宿管員備案(非工作時間緊急事由可由輔導員先電話告知宿管科,事後補交),否則視為夜不歸宿。對塗改假條或後補假條(非工作時間緊急事由除外)視為無效假條,并作夜不歸宿處理。 5.如有特殊情況需長期請假者,需持蓋有學院公章和相關請假權限批準人簽字的假條,交學工處登記備案,否則作夜不歸宿處理。 6.凡需在公寓區通宵自修室自習者,應攜帶有效證件到宿管員處登記;未攜帶有效證件登記備案者,作夜不歸宿處理。 7.如因身體原因未能及時返回宿舍者,應在次日早8:00前憑本人學生證和醫院有效證明(如病曆等)或由學院出示證明到學工處進行登記,否則作夜不歸宿處理。 8.22:00之後如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出宿舍大門;如有特殊情況,需到所在樓宿管員處登記。 第十三條 任何住宿學生不得擅自在外住宿,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校住宿的,應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辦理請假手續,事後辦理銷假手續。 第十四條 所有在籍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應在校内由學校統一安排住宿,統一管理。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校集中住宿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後,方可不在校内住宿(詳見附件1)。 第十五條 學生寒(暑)假期間需留住學生公寓的,應在規定時間内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并簽訂《假期學生校内住宿安全管理協議書》。各學院、部門、團體需安排學生假期留校的,應按照規範向學工處提交相關材料,經學工處審核同意後安排具體留宿事宜。假期留校學生需繳納相關水電費用。 第十六條 畢業生離校退宿手續須按規定程序辦理。畢業生辦理好其他部門所有手續後,方可辦理離校退宿手續。畢業生辦理離校手續原則上以宿舍為單位集中辦理,不接受個人辦理。室長應配合宿管員檢查宿舍公物情況,填寫《徐州工程學院畢業生離校退宿單》。畢業生收拾好個人物品,将室内衛生打掃幹淨,室長收齊房間鑰匙(房卡)後交宿管員驗收,宿管員封閉房間後,畢業生不得再進入房間。退學、休學、參軍的學生,憑學院證明和《徐州工程學院退宿單》,到學工處辦理離校退宿手續。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公寓區為學生密集的公共場所,住宿學生應自覺維護公寓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範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嚴禁在宿舍内做飯、吸煙、亂棄煙頭,嚴禁使用違章電器、明火蚊香、酒精爐、煤油爐、煤球爐、液化氣爐等。住宿學生有義務及時勸阻、制止有損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生活秩序的不良行為,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 第十八條 住宿學生應自覺主動學習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演練,鼓勵參加義務消防隊,根據《徐州工程學院學生公寓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辦法》,參加消防技能培訓,學會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消防栓、滅火器等)。 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應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妥善保管個人财産物品,養成離開宿舍鎖門的習慣。如因未及時鎖門導緻本人或他人财物丢失或損壞的,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寒暑假期間,個人貴重财産物品應帶離宿舍。 第二十條 住校學生不得将宿舍鑰匙(房卡)借與他人,嚴禁私自更換門鎖或另加門鎖。丢失鑰匙(房卡)應及時報修,憑本人有效證件補辦并支付成本費用。住校學生需借用本宿舍鑰匙(房卡)的,憑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到宿管員處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公寓區學生如有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病史的,應及時主動上報宿管員、學院及相關部門,按照校醫院或相關部門的指導意見做好消毒、人員隔離等處置工作。公寓區學生從疫區返回或有階段性流行疾病特征者,應主動到校醫院檢查、登記備案,醫務人員根據檢查結果等情況有權要求将相關學生進行隔離觀察。 第四章 來訪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來訪者系本校學生,一般可自行聯系被訪人員在樓下會面。确實需要進樓的,必須出示本人有效證件,填寫《徐州工程學院學生公寓來客來訪登記表》,經宿管員同意後方可進入。否則,宿管員有權拒其入内。 第二十三條 非本校來訪人員進入公寓區需出示本人身份證,填寫《徐州工程學院學生公寓來客來訪登記表》,符合進樓條件的,經宿管員核實無誤後,由被訪者帶領進入。無證件的外來人員或異性不準進入公寓區。 第二十四條 來訪會客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小時。來訪人員在22:00前必須離開宿舍,22:00以後,學生宿舍一律不會客。來訪人員一律不得進入異性宿舍樓,若有特殊情況,可由宿管員通知傳達。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來人員。 第五章 管控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宿舍嚴禁私藏或使用管控器具,一經發現按《徐州工程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管控器具的認定。 1.根據《公安部關于印發<管制刀具認定标準>的通知》有關管制器具标準進行認定。 2.假冒劣質電器。 3.電瓶車及電瓶。 4.大于200W的大功率電器。 5.小于200W,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電器。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将不定期對學生宿舍的管制器具進行檢查,住宿學生應當自覺接受并配合檢查,不得刁難、拒絕檢查。 第六章 線路及插座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宿舍内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強弱電。嚴禁跨宿舍連接網線、電源線、私接室外天線等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在學生宿舍内使用的插座應符合國家安全标準,嚴禁使用無3C認證的插座。每人隻能外接一組且帶有開關控制的多項插座,使用時嚴禁纏繞、必須就近連接于牆體插座,且放置于自己的書桌或書架上,嚴禁放置于床上、抽屜内及易燃物周圍;停止使用或離開宿舍時應将多項插座斷電。 第七章 衛生及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共同居住的場所,住宿學生應互相尊重,團結友愛,自覺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時間,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杜絕影響公共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和生活的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二條 住宿學生應自覺保護公共環境衛生,共同創造文明、整潔、有序的住宿環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員勞動成果,保持樓道清潔,不随地吐痰,不亂貼、亂畫、亂扔果皮紙屑及雜物等,不亂倒剩飯、剩菜和污水。室内衛生由各宿舍學生自己負責打掃,垃圾裝袋并及時帶到樓下指定的垃圾堆放點,自覺愛護公寓周圍環境。 第三十三條 對于維護公共秩序有突出貢獻的學生,學校将給予表彰或獎勵。如及時報告突發、意外事故者,主動舉報宿舍内違紀現象者,拾金不昧者,主動協助宿舍管理人員工作者,對宿舍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議,并被采納者。 第三十四條 宿舍内個人物品應按規定整齊擺放,盥洗室、衛生間保持清潔;宿舍内不準亂扯繩線挂衣、挂簾、挂床罩(确實因身體原因需要懸挂的,需學生提出申請,經家長同意後簽字确認,并報學工處批準後方可懸挂,但非休息時間不得挂起);蚊帳每年五月第一個星期日挂起,十月最後一個星期日收起。 第三十五條 “文明宿舍”評選有關規定。 在上一學期被評為2次及以上“十佳”稱号的宿舍,可在本學期初,以宿舍為單位向二級學院申報“文明宿舍”。學工處對申報宿舍進行檢查審核,評選出“文明宿舍”并挂牌。 第三十六條 每周三統一對學生宿舍進行内務檢查評比,并于次日将檢查結果在學工處網站進行公示。當月連續四次獲評“内務優”的宿舍以及審核通過的“文明宿舍”,将被評選為月度“十佳宿舍”。 第三十七條 公寓區範圍内各類車輛應按規定整齊停放在指定區域。 第三十八條 在公寓區内開展各類文化宣傳活動,須先經相關部門審批後,報學工處備案,方可在指定區域開展。 第三十九條 不得在宿舍樓内飼養寵物,不得在宿舍内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 第八章 公共設施及水電管理 第四十條 住宿學生應愛護學校公共财産,妥善使用公寓樓和寝室内的水電設施、門窗、玻璃、家具以及其他各項設施、設備。 第四十一條 室内家(器)具由宿舍成員共同負責保管,責任到人;學生按已定床位逐件檢查自己保管使用的家具,室内公用家具由室長保管,家具屬自然損壞的應及時報修,人為損壞的由當事人賠償。故意損壞家(器)具的,除按規定賠償外,還将依據《徐州工程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學生休學、退學、畢業離校或調離本室的,需經該樓宿管員核對所使用的家具等物品完好無損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丢失或損壞家具按規定賠償,亂拿或調換家具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 水電實行以宿舍為單位的定額指标管理(有特殊說明的宿舍除外)。學生宿舍用水用電,根據蘇價費〔2002〕369号文件及蘇财綜〔2002〕162号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免費用電8度、用水4噸,具體配額由後勤管理處統一發放,超額部分應向學校交納相關費用,學生可持校園卡在各公寓樓大廳圈存機上充值水、電費用。 第九章 文化建設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積極參與“優良學風宿舍” “考研宿舍” “黨員宿舍”的創建工作,各二級學院應加強公寓區學風建設,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優良學風宿舍”評選辦法詳見附件2)。 第四十五條 鼓勵二級學院采取各種形式在公寓區開展專業文化、紅色文化、地方文化、院系文化等各類文化建設,将文化建設延伸到學生公寓。 第四十六條 鼓勵在公寓區開展健康向上、富有知識性、趣味性的文化活動,豐富大學文化生活。 第四十七條 為充分發揮學生黨員、幹部在公寓管理和文化建設中的先鋒模範作用,不斷深化學生黨建及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公寓區設立學生黨員工作站(公寓學生黨員工作站的機構設置、人員選聘、工作職責、具體要求等詳見附件3)。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在學生公寓區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依據《徐州工程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工程學院 2020年12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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