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要求,現對有關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年度彙算内容 依據稅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适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20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二、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年度彙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 (二)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緻或者不申請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綜合所得收入全年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20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所需數據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台”APP另行獲取); (二)納稅人在2020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在2020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五、辦理時間 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六、辦理方式 1.請教職工使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自行辦理年度彙算,财務處提供相關咨詢服務,聯系人:林青紅、祁雲,電話:83689770(内線6770)。 2. 操作見附件“2020年度個稅年終彙算APP操作指引”見附件。
财務處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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