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健全學院黨政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制度,充分發揮領導班子集體在學院建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印發〈高校黨建工作重點任務〉的通知》以及《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院(系)黨組織工作标準》《徐州工程學院章程》《徐州工程學院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試行)》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具體工作分工合作。學院黨組織書記和院長(以下分别簡稱“書記”“院長”)是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以下簡稱“會議”)是學院黨政共同負責制的決策形式。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和決定本學院重要事項。會議應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議事範圍
第四條會議的議事範圍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學校黨政的各項決定,提出落實學校行政決定的重要措施和辦法。
(二)讨論決定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等。
(三)讨論決定學院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科研、社會服務、行政管理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四)讨論決定學院内設機構設置與調整,人才引進、業務和管理骨幹培養、考核獎懲、評優評先、出國選派、進修研修等重要事項,以及讨論決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等學術組織的組建、換屆等重要事項。
(五)讨論決定學院年度經費預決算、大額資金使用、重要資源調配及相關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項。
(六)讨論決定學院學生教育管理、獎勵處分、招生計劃、畢業就業等工作中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
(七)讨論決定維護學院改革發展和安全穩定的重大事項以及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八)通報黨組織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的黨的建設重要事項。
(九)拟向學校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及其他需要由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三章會前準備
第五條會議的議題須經書記和院長共同研究決定。黨政聯席會議的其他成員需提交會議讨論的問題應事先向書記或院長提出,由書記和院長協商後确定。除突發性重大事件外,未經書記和院長會前商定的議題,一般不列入黨政聯席會議的議程。
第六條 建立健全學院黨政班子成員之間,特别是黨政正職之間的工作溝通交流制度。需要決策的重要議題,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 會議議事時,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相關參與決策或列席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章會議組織
第八條 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随時召開。
第九條 根據會議議題的内容及職責分工,會議分别由書記或院長主持。
第十條出席會議的成員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舉行。在讨論“三重一大”事項時,黨政主要負責人必須同時參加。學院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需向書記、院長請假。缺席者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或書面表達。
第十一條 參加會議的成員為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會議議題,可吸收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商定。列席會議人員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二條會議實行一事一議。由提出議題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或列席會議的相關人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與會成員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三條 會議主持人要對與會人員讨論的情況進行歸納集中,在取得與會人員的認可後,形成會議決定或決議。
第十四條 會議的決定或決議根據讨論事項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以出席會議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表決後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五條 會議對與會人員提出的不同意見,應予以高度重視和慎重處理。如對問題發生較大分歧,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外,可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後,再安排讨論。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将争議情況向學校報告。
第十六條 凡涉及保密的事項和議事情況,必須嚴格保密,造成洩密要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會議由專人做好記錄,并妥為保管,存檔備查。會議原始記錄應包含議決事項、決策過程、參與人員及其意見、表決情況、決策結論等内容。重要事項形成會議紀要,黨政聯席會議紀要由書記、院長審定,必要時在一定範圍内通報。
第五章決定或決議的落實與反饋
第十八條 對因故缺席會議的委員,由會議主持人向其轉告本次會議的決定、決議事項。
第十九條 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對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學校反映,但在本級或學校未作出改變之前,必須無條件地執行。
第二十條 會議決定或決議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領導組織落實,并及時向書記、院長報告貫徹落實的情況。
第六章考核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學院應對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落實情況進行定期總結;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應将該規則的執行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和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條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執行情況是學院黨建工作目标考核和領導幹部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結果将作為學院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對不遵守規定、不履行職責的,要視情況進行批評教育、追究責任,必要時進行組織調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由院黨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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