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部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堅持嚴的基調,強化系統觀念,集中體現了新時代新征程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新任務新要求。
一是豐富了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作為黨的紀律建設的基本法規,《條例》堅持用貫穿黨的創新理論的立場觀點方法引領紀律建設工作,更好反映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強化正風肅紀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堅強紀律保障。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重要論述和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三個務必”等要求,《條例》第二條指導思想中增寫“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複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條總體要求中增寫“堅守初心使命”、“切實踐行正确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等内容,明确紀律建設的功能定位和宗旨目标,引導全黨始終牢記為什麼出發,永遠保持中國共産黨人的理想信念和奮鬥精神,解決好“我是誰、為了誰、依靠誰”的問題,心懷“國之大者”,勇于推進自我革命,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強化紀律建設的責任和遵規守紀的自覺,在新征程上統一思想、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緻向前進。
二是堅持從嚴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以嚴的基調強化正風肅紀。《條例》第二條指導思想中增寫“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第四條工作原則中對“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作出總體規定,又在違紀與紀律處分等總則各章中進行具體細化。比如,第十條在規定警告、嚴重警告影響期内不得提拔職務的基礎上,增寫不得“進一步使用”,第十一條增寫“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後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的,應當按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使錯責相當、過罰一緻,違紀黨員受到應有的嚴肅處理。再比如,第十四條增寫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規定,推動形成懲戒合力。這些從嚴規定,進一步嚴密制度規範,奠定整部法規嚴的基調,對各種違紀行為形成持續震懾。
三是完善紀法銜接條款。《條例》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進一步完善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規範,主要體現在第三十條的三款規定中。針對執紀實踐中明确應受黨紀處分的有關違法行為範圍的需求,第一款細化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處分。落實黨中央嚴肅财經紀律的要求,突出重點事項,第二款具體列舉了對違反國家财經紀律,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法行為類型。進一步嚴格執紀,增加第三款規定,重申和強調“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是促進執紀執法貫通。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必須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執紀執法貫通,是發揮黨紀和國法協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确規定做到“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第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細化規定對黨員撤銷黨内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以及黨員依法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同時給予撤銷黨内職務以上處分,将第四條中增寫的“執紀執法貫通”原則落實落細。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相銜接,第十七條第五項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中增寫“主動退賠違紀所得”;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相貫通,第二十一條增加規定黨員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内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影響期計算規則;參考刑事法律規則,将第二十六條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處分,修改為“按照個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給予處分”,第四十二條進一步完善經濟損失計算标準,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主動上交的經濟損失賠償可以接收處理,以解決執紀審查難題,促進适用紀律和适用法律雙向融合。
五是深化運用“四種形态”、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加強對幹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幹部敢于擔當、積極作為。二十大黨章修正案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态”作了完善,在第一種形态中增寫了“責令檢查、誡勉”的内容。《條例》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在第五條中充實第一種形态處理方式,增寫“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強化日常管理監督,推動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層層設防。完善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區分一般違紀、輕微違紀、不追究黨紀責任等不同情形給予相應處理,第十九條中增寫對“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給予第一種形态處理,以及對沒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追究黨紀責任的具體情形。兩條内容前後呼應,通過明方向、立規矩、正風氣、強免疫,切實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統一起來,更好激發廣大黨員、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總則是黨内法規的基礎部分,具有統領性。我們要深入領會黨中央要求,準确把握《條例》總則修訂的重點,帶動分則各項紀律的學習理解,不折不扣貫徹《條例》,切實維護紀律的剛性、嚴肅性,不斷把全面從嚴治黨引向深入,推動形成奮進新征程、建功新時代的濃厚氛圍和生動局面。
來源:共産黨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