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擘畫了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宏偉藍圖,明确了新時代新征程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目标任務。把這一宏偉藍圖變成美好現實,需要黨員、幹部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積極擔當作為的精氣神為黨和人民履好職、盡好責。但是,面對新時代新征程的艱巨使命和繁重任務,有的黨員、幹部在幹事創業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有的缺乏擔當精神,實幹精神不足,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現象仍較突出等,必須下大氣力解決。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目标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緊緊圍繞促進黨員、幹部擔當作為、勇挑重擔,不斷完善制度,為推動黨的各項工作正常開展,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使命任務提供紀律保障。
一是堅決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同我們黨的性質宗旨和優良作風格格不入,是我們黨的大敵、人民的大敵。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之以恒正風肅紀,把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為加強作風建設的重要任務。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強調,持續深化糾治“四風”,重點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有些情況,看似新表現,實則老問題,充分表明“四風”問題具有頑固性反複性,糾治“四風”決不能止步。《條例》聚焦群衆反映強烈的“拍腦袋”決策、“一刀切”執行、搞文山會海、把“痕迹”當“政績”等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作出處分規定,以永遠在路上的執着和韌勁,推動從制度上解決“四風”老問題,促進以好作風好形象創造新偉業。
二是督促幹部勇于擔當、積極作為。新時代新征程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都需要幹部擔當,都需要發揚鬥争精神。《條例》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加強幹部鬥争精神和鬥争本領養成”的要求,針對一些幹部滿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繞道走、碰到難題往上交等突出問題,增加對不敢鬥争、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的處分規定,有利于引導廣大黨員、幹部用知重負重、攻堅克難的實際行動,诠釋對黨忠誠、為黨分憂、為黨盡責、為民造福。同時,增寫了“新官不理舊賬”的處分規定,防止領導幹部以班子換屆、崗位調整為借口,對遺留問題視而不見、久拖不決,督促領導幹部做矛盾問題的“解鈴人”。
三是促進黨員履職盡責、規範用權。統計、機構編制、信訪等工作關系國計民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是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和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工作,我們黨始終高度重視。《條例》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相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與《中國共産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信訪工作條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等規定相銜接,增加對統計造假、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不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等行為的處分條款,推動廣大黨員、幹部心懷“國之大者”,圍繞新時代新征程黨的中心任務,正确行使權力、積極促進發展。
四是推動精準問責。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用好問責利器。有效問責有利于促進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幹淨擔當;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則會使問責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響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因此,必須增強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提升問責的綜合效應。《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對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要求嚴肅追究責任。《條例》與問責條例相銜接,增寫了濫用問責、問責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處分規定,有利于推動問責工作規範化、精準化,有效發揮黨内問責的政治功能,促進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更好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責任。
五是加大對有關幹預插手行為的規制力度。《關于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規定,領導幹部不得幹預曾經工作生活過的地方、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和不屬于自己分管領域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決不能違規幹預司法,不準幹預或插手組織調查。《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對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插手幹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規定有關受請托人要及時向所在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報告。《條例》與上述規定相銜接,增寫對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行為的處分規定,明确處分依據,使得對違規幹預的治理鍊條更為完整,推進體系化糾治違規幹預插手行為。
來源:共産黨員網